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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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江秀鑾
黃銘宏 黃宇珮 黃芸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
蔡郁箴 律師被告 黃啟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啟明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1,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