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9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 黃素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重新提出本案之本票(號碼:382112),並請確認所提出本票內容需清晰可辨。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