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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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 黃小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案雙方有約定利息為年息20%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