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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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被告隆順緣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順緣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20,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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