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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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特立格科技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春梅 被告宏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聰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濱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1,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