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0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8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家蓁 上列聲請人與 王國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本案具體原因、事實,併提出相當釋明文件至院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