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周如婷 被告 鄭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振生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