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2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陳珍霞 上列聲請人與 洪其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件雙方有無就新台幣參拾萬元訂立書面借貸契約,或以LINE方式借款之對話紀錄,亦或是承認該債權之對話記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