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466號聲請人 陳芳萍
吳信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郁雯 、 馮家宏 、 馮輝京 、 馮榮妹 、 馮睿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陳芳萍、吳信穎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