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194號
原 告 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被 告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安
訴訟代理人 陳偉玲
高婉容
楊忠修
劉止戈
上列當事人間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