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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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30號
原   告  黃瑞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瓊華 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6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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