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75號
原告 林雅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就被告所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