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9號
原   告  吳鉦彥
訴訟代理人  林靜芳
被   告 紐菲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679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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