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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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6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94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3月16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鄭吉雄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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