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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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01號聲請人即被告配偶甲○○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內關於「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法官鄭吉雄、法官許乃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簽名欄將法官許乃文誤載為法官陳心婷,與裁定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為法官許乃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鄭吉雄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