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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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永茂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高志元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嘉賢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尚瑞強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代表人 利明献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邱瀚霆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統雄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開源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謝永茂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06年6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又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民事裁定認定,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974,364元,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70,587元,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扣除自己(聲請人無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703,777元,而本件清算程序債權人分配總額為171,317元,認定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應免責之事由,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現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相關規定清償債務,於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已達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民事裁定所規定之數額532,460元,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聲請人之清償狀況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依附表二所列及相關繳款證明,聲請人業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相關規定完成還款,自得依該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就聲請人是否應予免責表示意見,債權人之意見略如:
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權人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聲請人免責,同時代理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聲請人自清算不免責裁定後已償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095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720元等語。
㈡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聲請人
免責;聲請人於109年10月19日寄送如附表二編號1之匯票予債權人等語。
㈢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聲
請人免責;聲請人自清算不免責裁定後已償還債權人24,421元等語。
㈣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聲
請人免責;聲請人自清算不免責裁定後已償還債權人97,190元等語。
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聲請人自清算不免責裁定後已償還債權人98,472元等語。
㈥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㈦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㈧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㈨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聲
請人免責;聲請人自清算不免責裁定後已償還債權人66,320元等語。
㈩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聲請人尚有工作能力,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聲請人自清算不免責裁定後已償還債權人24,779元等語。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聲請人
尚有工作能力,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聲請人自清算不免責裁定後已償還債權人6,620元等語。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聲請人尚有
工作能力,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聲請人自清算不免責裁定後已償還債權人11,999元等語。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
四、經查:㈠聲請人於106年5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6年
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自106年6月3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續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進行清算程序。又債務人可用以清償債務之財產合計171,317元(含存款16,864元、保單解約金154,453元),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將前開清算財團財產分配予各債權人,並於107年5月8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嗣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免責,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債務人無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為703,777元【計算式:974,364元-270,587元】,惟本件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分配總額僅為171,317元,顯低於債務人於上開聲請清算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數額(附表一參照),而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依法應不予免責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查明,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
再聲請免責,本院僅須審認其於裁定不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已否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及各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以為准否免責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㈢依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
前2年薪資收入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共計703,777元,而本件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分配總額僅為171,317元,是聲請人於該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應繼續清償之最低總額應為532,460元(附表一參照),應堪認定。
又聲請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共計532,460元(附表二參照),已達其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且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均已達其應受分配額(如附表三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郵政匯票影本、郵政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國內掛號查詢表等件為證,並合於部分債權人回覆陳報聲請人自清算不免責裁定後已償還之金額,足認聲請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是其依此規定再聲請免責,應予准許。
五、綜上,債務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之數額974,364元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270,587元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上開收入扣除上開支出後之餘額703,777元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分配總額171,317元債務人於該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應繼續清償之最低總額532,460元‬參考資料: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民事裁定附表二:(單位:新臺幣)編號債權人匯票金額郵政匯票號碼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637元0000000000-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6,320元0000000000-0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275元0000000000-0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620元0000000000-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421元0000000000-0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211元0000000000-07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61元0000000000-0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095元0000000000-0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58元0000000000-0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190元0000000000-011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4,905元0000000000-01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720元0000000000-01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8,472元0000000000-014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999元0000000000-015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8,747元0000000000-016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329元0000000000-0合計532,460元參考資料:消債聲免字卷第27、49-65頁附表三:(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債權人債權額債權比例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償金額(即532,460元各債權額比例)各債權人清算程序中受分配之數額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數額債權合計受償額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0,473元1.43%7,614元2,457元7,637元10,094元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9,864元12.46%66,345元21,338元66,320元87,658元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0,961元2.87%15,282元4,915元15,275元20,190元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768元1.24%6,603元2,130元6,620元8,750元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9,192元4.59%24,440元7,857元24,421元32,278‬元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74,091元5.86%31,202元10,042元31,211元41,253‬元7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042元0.26%1,384元438元1,361元1,799‬元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5,894元7.72%41,106元13,222元41,095元54,317‬元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3,633元2.28%12,140元3,912元12,158元16,070‬元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87,685元18.25%97,174元31,270元97,190元128,460元11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9,904元10.31%54,897元17,665元54,905元72,570元1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17,909元4.27%22,736元7,310元22,720元30,030元1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811,272元18.49%98,452元31,683元98,472元130,155元14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0,703元2.25%11,980元3,861元11,999元15,860‬元15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44,820元3.52%18,743元6,032元18,747元24,779‬元16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澳盛商銀)410,715元4.19%22,310元7,185元22,329元29,514元合計9,793,926元99.99%532,408元171,317元532,460元703,777元參考資料:⒈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債權表、分配表(司執消債清字卷第188-189、270頁)。⒉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5日107澳盛(台執)字第0147號函(司執消債清字卷第314頁)。⒊債務人109年10月23日民事聲請狀(消債聲免字卷第15-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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