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葉綉霞
陳 鄧錦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理詮 等2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葉綉霞與被告2人間有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債權存在,第2項請求確認原告 陳鄧錦蓮 與被告
2人間有2,000,000元之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3,800,000元【計算式:1,800,000+2,000,000=3,8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