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陸島酒店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人民幣6931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8月11日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觀之,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現金匯率為4.35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3億291萬4360元(計算式:100萬元+6931萬元×4.356=3億291萬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5萬4484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繳納245萬3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鴻源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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