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9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吳宗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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