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甲○○原告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勃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