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2號上訴人丁○○
甲○○被上訴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