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國小字第6號
原 告 呂麗雪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
1、原告主張原告騎乘機車因路面坑洞跌倒受傷之證據。(如有
人證,應載明證人姓名、地址及證人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
2、所請求金額新臺幣44,405元之計算明細,原告係主張受有何
損害,如有多項損害,應各別提出證據及計算明細。(如係
請求醫療費,應敘明因路面坑洞跌倒係受何傷害?如何治療
,支出醫療費之收據;工作收入損失,亦應詳予敘明原工作
內容、薪資及損害計算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據;其餘項目亦
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