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許能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玲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2,533元(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
13房屋課稅現值117,300元+原告請求給付5,233元=122,533
元,至於原告請求自民國104年10月11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
賠償21,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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