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調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起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二、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
三、全部共有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共有人甲○○已死亡,聲請人應補正甲○○之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
,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五、共有人甲○○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應
更正被告、聲明,且按相對人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