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東小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小字第174號
原   告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被   告  林偉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
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見被告聲明異狀),
而原告之營業處所亦在臺北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管轄
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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