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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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三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合議庭審判長法官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吳劍正為「審判長法官張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因製作正本時繕打錯誤,致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李行一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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