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原告台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妙勢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