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九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相對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