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