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為大陸地區琼山市府城鎮北官六隊。本院依上開記載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於被告送達文書,業經函覆經郵局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在案,致本院自無法依原告所載上開住所送達訴訟文書與被告,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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