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矚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矚上重訴字第四號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豐胤
黃靖閔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各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款第三款、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裁定,自同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三人後,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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