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5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標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五號
原告英屬開曼島商‧霍桑實業公司
Hawtho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憲祖 律師複代理人 黃闡億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繁星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右當事人間因商標撤銷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