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四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