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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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28號
原 告 羅宥夫
法定代理人 黃珊珊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柏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