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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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永信 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0,87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
命所繳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