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96年度訴字第938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於民國96年6月15日修正,於96年7月
4日公布,於96年7月6日施行。其內容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7年2月29日判決,並於同年3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97年3月12日提起上訴,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等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