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
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所為裁定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按上開規定應以法官對於訴訟
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
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
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
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
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
法院為之;前項原因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2項定有明文。聲請法官迴
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
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
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僅略以:原裁定審判不公平,聲請人依民事訴
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對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108年度北補字第15
8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承審法官陳雯珊聲請迴避。然
聲請人既未具體指明該承審法官是否與當事人有密切之交誼
或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
並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自難認承審法官有
應予迴避之事由存在,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鳳珠
法官黃珮如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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