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林育群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滙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債務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1月5日以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
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