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衛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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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衛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5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