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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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雅涵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附表二補充如本裁定之付表所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提及有關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所匯入之虛擬帳號及詐欺集團所使用之蝦皮購物平台帳號等情,有原判決所列相關證據可佐,並載明詳如原判決附表二,惟漏未整理於判決最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藝文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虛擬金融帳號1112/1/8,20:281萬9,999元000-00000000000000002112/1/9,15:541萬9,999元000-00000000000000003112/1/9,15:581萬9,999元000-00000000000000004112/1/9,16:021萬9,999元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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