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7號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張嘉芬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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