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六號原告戊○○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提起本件訴訟時為 黃仁杞 ,嗣於本院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判決並為送達後之同年三月一日變更為乙○○,並經其向本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準此,爰依上開法文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