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0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捌張、帳冊壹本、監視器螢幕壹台、監視器鏡頭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同年四月二十二日確定,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初某日起,以其在臺北縣中和市○○市○○路○○○號十五樓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主持俗稱「六合彩」之賭博,連續多次招攬賭客,收取簽賭金,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簽賭方式計有「二星」、「三星」、及「四星」三種,二星任選二個數字號碼為一支簽,三星任選三個號碼為一支簽,四星任選四個號碼為一支簽,每簽一支賭注為新臺幣(下同)八十元,再核對香港地區發行於每週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中獎者二星每支可贏得五千七百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書為五千二百元),三星可贏得五萬六千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書為五萬二千元),四星可贏得六十五萬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書為六十萬元),如未簽中則賭客所繳賭資悉歸甲○○所有,並利用當組頭之便自中獎之優勢結果從其他未簽中賭客下注賭資牟利。嗣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晚間六時四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六合彩簽賭單八張、帳冊一本、監視器螢幕一台、監視器鏡頭一個。
二、本件犯罪證據,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查被告甲○○意圖營利,提供前開場所,聚眾賭博,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至被告身兼決定勝負於偶然變數之賭徒身分,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賭,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所犯各罪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於每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接續行為中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或與賭徒對賭,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情節較重之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犯法條欄雖未論及被告連續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提供賭博場所罪,惟其犯罪事實欄已敘及,應認業經起訴,所犯法條欄僅係漏引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規定,附此敘明。末查被告前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同年四月二十二日確定,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多次經營六合彩賭博,有害社會善良風俗,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之利益、及犯罪後未全然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主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八張、帳冊一本、監視器螢幕一台、監視器鏡頭一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