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資格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62號原告乙○○被告榮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住同上
丁○○○○○○丙○○原住台中市.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25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榮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民國98年4月22日以經授中字第0983405216號函廢止登記,惟迄未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有經濟部函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應列被告榮元公司全部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從未投資被告公司,亦未同意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股東,惟遭他人冒名登記為股東,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客觀上確足以使人認原告係被告公司之股東,而使兩造間股東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不明確,原告須否履行股東義務(如:法定清算人)即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其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確認之訴予以除去,依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於法有據。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原告接獲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上列原告為被告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必須繳稅新台幣(下同)40,650元。原告與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為表兄弟關係,渠於台中市設立被告公司,未經原告之同意,擅自將原告列為股東;原告從未對被告公司為任何投資行為,亦未曾服職於被告公司,實非被告公司之股東,及至接獲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的通知函後,始知被冒名登記為股東乙事。原告曾於98年l1月2日向鈞院提起確認原告非被告公司股東之訴,並於98年12月3日下午3時20分為辯論,然因審判長諭示原告該件訴訟標的錯誤,應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遂撤回訴訟。嗣於99年1月20日,原告又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執行通知,是本件有提起確認訴訟之必要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榮元公司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榮元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原告主張其經登記為被告公司股東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核定稅額繳款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通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經濟部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附卷為證,經核相符。
㈡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之登記案卷,查悉以下事實:
⒈被告公司係於76年12月22日申請設立登記,股東有甲○○
(董事)、丁○○○○○○、丙○○、戊○○○○○○與原告等5人,其申請登記資料顯示全體股東所蓋印章之大小、形式及字體均相同。
⒉被告公司嗣後多次變更登記所附之股東同意書,其上所蓋印章之大小、形式及字體亦均相同。
⒊被告公司經經濟部於98年4月22日以經授中字第0983405216號函廢止登記在案。
⒋被告公司之股東迄未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㈢本件原告主張其從未投資被告公司,並非被告公司之股東,
且亦未同意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股東等情,查均屬消極事實,依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1號判例意旨,應由主張該等事實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而本件被告公司經核法通知並未對原告之主張提出爭執,參酌前開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之登記案卷查悉之事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㈣綜上,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公司間並無股東關係存在,應可採
信。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