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清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清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羅清淵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羅清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2年10月│││徒刑9月││├────────┼────────────┼───────────┤│犯罪日期│93年1、2月間至93年2月底│97年3月間至97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5995│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號│2265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65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實├──────┼────────────┼───────────┤│審│判決日期│96.11.06│99.07.01│├─┼──────┼────────────┼───────────┤│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766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2.17│99.07.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514│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號(已發監執行)│9274號(已接續執行、執││││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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