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5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而與「 牛哥 」、「山雞」及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交付偽造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執行公正處監管信託證明」、「法務部臺北地檢署監管科」2紙公文書與丙○○而行使之』,應分別補充為『而與「牛哥」、「山雞」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僭越行使公務員職權之犯意聯絡,圖謀假冒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事務官」等公務員身分為由,向民眾詐財牟利』、『並交付偽造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執行公正處監管信託證明(業持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偽造之印章蓋用其上,而偽造如附表編號5所示印文)」、「法務部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業持如附表編號4偽造之印章蓋用其上,而偽造如附表編號6所示印文)』等公文書影本與丙○○而行使之』;其證據除「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牛哥」、「山雞」及其餘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等人間,就所犯上開3罪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起訴書雖漏論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含刑法第159條冒用公務員官銜罪之低度行為)之法條,惟起訴書既已敘明此部分事實,且業經檢察官蒞庭論告時予以補正,本院自應予以審理。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冒用公務員官銜之低度行為為僭行公務員職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係為達共同詐財之目的,始有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越行使公務員職權之分工,其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被告所犯上開3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起訴書請求予以分論併罰,容有未洽。
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偽造之印章及附表編號5、6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偽造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執行公正處監管信託證明」、「法務部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等公文書影本業經持交被害人丙○○收受,已非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158條第1項、第216條、第211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58條第1項: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1│偽造之「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1個(未扣案)│├──┼───────────────────────┤│2│偽造之「中央存款保險局」印章1個(未扣案)│├──┼───────────────────────┤│3│偽造之「地方法院檢察官林依成」印章1個(未扣案)││├──┼───────────────────────┤│4│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印章1個(未扣案)│├──┼───────────────────────┤│5│偽造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執行公正處監管│││信託證明」公文書影本上偽造之「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中央存款保險局」、「地方法院檢察官林依│││成」印文各1枚│├──┼───────────────────────┤│6│偽造之「法務部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印文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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