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訴人 尤浩一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被上訴人 王錦雲 訴訟代理人 歐秀琴
許世烜 律師 黃郁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7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李素靖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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