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訴人 尤浩一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被上訴人 王錦雲
2訴訟代理人 歐秀琴
許世烜 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16,564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陳淑卿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晶瑩附表:
一、系爭四筆土地公告現值為:
1.外塭段852-1地號:16,304元×2,007平方公尺=32,722,128元
2.同段859地號:17,000元×189平方公尺=3,213,000元
3.同段860地號:17,000元×119平方公尺=2,023,000元
4.同段861地號:17,000元×75平方公尺=1,275,000元總計:39,233,128元
二、39,233,128元×1/2(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19,616,5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