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告 董碧玲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被告車鋼企業社即 李榮民 被告東光環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柏宗 被告陳柏宗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蔡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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