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7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715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蘇憲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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